有一次我下面的質量經理與采購就供應商資質要求的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我作為分管質量與采購的領導到會后,了解到質量經理為了避免供應商供應的產品出問題,所以對引入供應商的要求就定的非常高。這就導致采購想引入合格供應商非常困難,甚至無法找到匹配的供應商。這種情況同樣在研發(fā)質量管控中也經常出現,只要有一點點風險,就不放過一點責任也不想擔,怕一旦出現品質問題,他們就脫不了干系。
當產品出現缺陷時,質量人員會對照質量標準去甄別是否可以放行。由于客戶的要求不同,同樣的品質,有的客戶可以接受,但有的客戶就不能接受,這就需要品質人員加強對客戶的了解,明確客戶的質量標準是怎樣的,并根據他們的標準做出生產標準和出貨標準。而不能怕擔責而一嚴到底一律高標準,高要求這種行為實際就是不承擔責任的表現。因此,為了避免出現這個問題,對質量人員在考核的時候,不僅要與質量指標掛鉤,還要與產值、新產品上市率等指標掛鉤,這樣,質量人員不擔責的現象就會大幅的減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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