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的劉總遇到一些關于合伙人問題,來到我們工作室與暨南大學安徽創(chuàng)業(yè)學院院長徐盛燈博士進行一個交流。
他準備引入一個資源型的銷售合伙人,愿意拿出30%的股份,但是不知道怎么去操作,那我們來看看徐盛燈博士是如何給他解決問題的。
徐盛燈博士給他提供了兩套方案,下面我把這兩套方案分享給大家。
一、分紅股的方式
公司去年的營業(yè)額是做到了1500萬,所以我們幾個合伙人去約定,如果今年公司的營業(yè)額能做到2000萬,那么我們拿出利潤的20%來給他做分紅,如果今年能完成3000萬的營業(yè)額,我們拿出利潤的30%來給他去做分紅,這就是用分紅股的方式。
分紅股不涉及到公司的資產,也不涉及到控制權,他就是虛股,所以相對來說操作比較簡單,但是分紅股沒有保障,高質量的合伙人不一定能夠去接受,所以還有第二套方案。
二、實股的方式
實股我們一次性承諾給這個合伙人20%的股份,但是實股一旦分出去,想收回來就非常難,所以徐盛燈博士設定了三個規(guī)則。
1、四年成熟期
徐盛燈博士給他們設定了四年的成熟期,他的20%要在公司工作滿四年,并且第一年的要完成3000萬的營業(yè)額才能拿到5%,然后以后每一年的目標遞增20%。
2、離職回購
徐盛燈博士講要約定好離職回購,如果合伙人中間在公司離職了,我們有權利按照什么價格把這個股份給買回來。
3、保護控制權
為了保護公司的控制權,合伙人的股份不做工商注冊登記的變更,由創(chuàng)始人來做代持,并且投票權我們給到了創(chuàng)始人,以上就是這兩套完整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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