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過程評審,組織應:
a) 少每12個月評審一次本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強制性過程;
b) 確保:
1)過程擁有者和過程利益相關方的高層管理者代表參加過程評審;
2)在過程評審時,過程符合4.4.1的要求得到展示
3)來自以往過程評審的措施得到監(jiān)視;
4)當要求時決定和措施被采取;
5) 過程評審的輸出被報告給高層管理者;
6) 過程評審的輸入和輸出形成文件并保留;
7) 過程的不符合輸出得到監(jiān)視;
8) 資源可獲得并是有效的用于執(zhí)行過程.
在此基礎上,過程擁有者應該確保過程評審能展現以下方面:
ⅰ 與過程(見9.1.1.1)有關的KPIs的測量分析,包括KPI目標實現評審;
注:為了過程評審,9.1.3中對分析和評價的要求可以運用于KPIs。
ⅱ 過程KPI的相關性的評審,必要時調整措施;
ⅲ 來自審核的糾正措施;
ⅳ 確定任何必要的知識獲取和與過程有關的能力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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