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在職的員工,你有沒有羨慕其他的員工被公司辭退的時候,能得到四十萬三十萬二十萬。我相信作為求職者也好,或者是員工也好,都很羨慕。那作為我們HR我們肯定是希望這種問題不要去發(fā)生,導致于公司的人力成本的增加。那這種情況HR應該怎么去避免和處理呢?那我們又回到我們最開始說的用工風險的管理。如果作為HR我們怎樣去規(guī)避賠償n加一的這樣的標準,那我們應該怎么辦呢?建立相對應的標準制度體系。舉例說明我們在勞動法標準里面有一條辭退員工,如果雙方是以欺詐性質簽訂的勞動合同,對吧?那這個勞動合同就是無效的那我們運用到相對應的標準是什么?就是員工提供的入職相關的資料,相關的求職申請表里面的相關信息,基礎信息是合法的,所以我們就可可以建立相對應的制度。
在離職制度里面去說明,如果你提交的相關的制度是不合法的,不是真實有效的。那么勞動合同解除,我不會予以任何的賠償。所以我們要相關的制度去規(guī)范化,他那還有相對應的表格,所以才需要干嘛呢?員工填求職申請表這種背面可以讓他簽上名字,簽上我愿意去遵守我保證我提供的資料是真實有效的。如果一旦出現(xiàn)了虛假和欺騙,那公司可以無條件的辭退員工。所以作為企業(yè),我想告訴大家HR的是什么呢?我們一定要學會知道勞動風險不是目的。要知道運用運用不是目的,要有相關的制度,相關的表格和體系,去監(jiān)督監(jiān)管,去懲戒住我們相對應的勞動風險的標準,這才是HR真正學會運用勞動法的標準和運用的最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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